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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呆账核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不再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不是放弃债权,对债权债务关系未终结的债权还要继续追偿。

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为贷款总量的1%)。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1张

普通呆账准备金只与贷款总额有关,不能反应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

一、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申报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2、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3、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二、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的审批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

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

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3、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4、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5、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