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26 09:48: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