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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决定(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2011年1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决定,第1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