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宝拓网>理财知识>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扣吗

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扣吗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扣吗,第1张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贷款欠条需要具备的条件: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二、写欠条的注意事项:

1、欠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欠条的有效性;2、欠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3、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欠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欠条或事后书写的欠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欠条。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内容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公司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但必须要提供正规的发票才可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的规定外, 。

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法律主观:(一)民间借款合法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咨询:“我 公司 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 借贷 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 借款合同 。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

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 地税 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城建税 、 教育 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办法:开票金额?(实际利息+税负)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

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

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

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

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