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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合作单位出具商业承兑到期未能支付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

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第1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法律分析: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除了追索权外,持票人还享有付款请求权。

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遭受拒绝后,才能行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怎样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法具体如下: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4、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拒绝承兑的证明包括哪些内容拒绝承兑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原因怎么写

承兑汇票过期证明的书写方法:1、期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2、然后写明过期原因: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3、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即可,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情况说明:XX银行:我公司收到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明细如下:票号出票人付款行收款人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由于本公司财务人员疏忽,未能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托收,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予以付款。

小编补充: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

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意味着汇票权利的转让.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4、转让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电子承兑逾期提示付款说明怎么写?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是会增加财务许多工作,因此建议财务在处理电子承兑逾期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里面付款或是承兑.。

电子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说明怎么写

1.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了,自己单位出一份逾期说明,上面写明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

2.然后写明过期原因: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3.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就可以了。

4.拿着这张说明及承兑汇票到银行一起去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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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0�2�0�2�0�2�0�2�0�2�0�2�0�2�0�2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

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0�2�0�2�0�2�0�2�0�2�0�2�0�2�0�2(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0�2�0�2�0�2�0�2�0�2�0�2�0�2�0�2(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

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0�2�0�2�0�2�0�2�0�2�0�2�0�2�0�2那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持票人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票据金额了呢?从法律规定来说并不是这样。

上面所讲的仅是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指丧失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

虽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

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终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则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法律主观: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

三、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1、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2、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分细点,可以如下: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