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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的突出特点是贷款利息偏高

高利贷的突出特点确实是贷款利率息偏高,不过这个高也是有标准的,如果超出了司法保护的范围就属于高利贷了,一般情况下如果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可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

高利贷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信用形式,第1张

一、高利贷的特点高利贷的特点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利率高,二是剥削重,三是非生产性。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

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高利贷还有严重的剥削性,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

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资本主义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而且高利贷和实体经济相比,还有严重的对生产性。

所以高腰带是严重的阻碍了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而且增加了融资的成本。

所以说最好不要借高利贷不行让自己受罪,而且后期还款有压力。

二、避免选择高利贷虽然说人都有借钱很着急的时候,可能会在这个时候选择了高利贷,但是还是要尽快还完,因为高利贷的利率是非常高的。

如果自己借了高利贷就相当于用自己的时间在帮别人打工,这其实就是一种被剥削的现象。

所以高利贷是不要碰的,一旦碰到高利贷,那么自己的财富是很难增长的,相当于把自身的时间花费出来,帮他人创造财富。

如果说自己确实需要借钱的话,那么也应该明白自己的偿债能力在哪里。

不能选择过高的债务,过高的债务就意味着过高的风险。

所以接触的高利贷的时候要谨慎,而且也不能被他人所诱骗,从而借了高利贷。

高利贷信用的特点

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

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

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

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

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

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奴隶主和地主。

2、剥削重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

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

奴隶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

因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

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

3、非生产性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

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如何定义高利贷

法律分析: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高利贷怎么定义

法律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于高利贷信用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一是高利贷资本来源于商人.官吏.宗教机构,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因而与社会生产没有直接的密切联系。

2.二是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却不具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即货币在贷者手中作为资本...。

其主要特点有:  1、利率高  2、剥削重  3、非生产性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