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过继手续怎么办
孩子过继给亲戚需要什么手续
孩子收养给亲戚需要手续如下: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如下: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孩子可以过继给亲戚吗
孩子可以过继给亲戚抚养。
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又叫立嗣,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
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
其实,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孩子可以过继给别人吗
法律分析: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儿童福利结构、孤儿的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给符合条件的收养人。
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即可。
原则上,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小孩过继给亲属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现在社会不存在过继,只有收养。
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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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孩子过继手续是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法律分析:孩子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
需要的条件: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手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新旧对照本条变迁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