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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条民法典

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有很大争议,《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196条民法典,第1张

”但这一条一直受到片面保护国有财产的诟病。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