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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主观故意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但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催收债务,也可能是为了泄愤报复,为了逼取口供等等。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第1张

二、客体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三、客观方面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的对象,为高利贷、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依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二)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成立非法拘禁罪,需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没有类似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一部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法律依据:《刑法》第293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