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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保障旅客安全,规范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1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客运公司、运输企业等。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运营、文明旅游”的原则,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旅客权益。

第四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和管理符合道路旅客运输需要的综合性交通枢纽。

客运公司或运输企业在经营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应当合理设计线路、安全配置车辆、规范管理人员、完善服务设施,确保运输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运输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亲,久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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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保障旅客安全,规范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车辆、驾驶员、乘务人员资格审定、培训和监管。

车辆应当具备运输人员的数量、体积、轻重量和安装特定设备等要求。

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遵守交通法规,以文明服务贯穿运营全过程。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完好、可靠和安全。

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定期维修、保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车辆不得超载、超限、超速、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饮酒驾驶、违反交通法规。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旅客行李、财物被盗或损坏。

车辆和车站应当安装监控设备,提高防盗防抢能力。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分析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对于复杂、危险区域,应当采取特殊防范措施。

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旅客安全。

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标准和相关规定,提供安全、高效、优质和文明的旅客服务。

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齐全、卫生的服务设施,并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需求,合理选派车辆和线路,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在大型节庆、假日等节日活动期间,经营者应当增加运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加强旅客信息公开和服务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在客运站及车上,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建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旅客客司乘人员的礼仪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旅客的热情接待和周到服务,让旅客得到满意的体验。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特点,合理设置票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票据管理,保证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客运全过程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合作,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协作排查,防范恐怖袭击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客运站或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客运站或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共同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推动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和《客运站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