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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女方感动法官的陈述词

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无过错的,在陈述词中应强调自己对婚姻破裂没有过错。

并简述夫方在婚姻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丈夫义务的情形,如果夫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也可以加以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中女方感动法官的陈述词,第1张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