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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详细�0�3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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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民间借款利率,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 至50 倍。

但在查案的时候,这些民间借贷却往往让法官和民警无可奈何,只能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处理,原来放高利贷的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经过调查,发现他们主要有以下这些手段:1. 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 10 万,只能拿到8 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 万块小钱(利息)。

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 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 月 3 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 月借260 万元,仅还100 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 万元。

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 200 万元,借期3 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 个月利息60 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 万元”。

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

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 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 6万元,期限20 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 元”、“借款16 万元,期限20 天,一天违约金1.6万元”。

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 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

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

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 报案。

警察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

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进行威逼恶索。

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

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除了借条上明确存在的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 倍部分的利息外,多数高利贷因为规避了法律,众多高利贷受害者的利益难以在诉讼中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