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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级别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级别是副国级级别。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级别,第1张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副国级。

中央人民政府(既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职责是: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6、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7、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8、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级别为最高级。

检察院一共有四级:1、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2、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3、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4、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