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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吗??

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吗??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2018 年 9 月 1 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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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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