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三大原因
法律主观: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一是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
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
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
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
所以笔者也曾说过,商标注册中,申请人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
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
二是由于盲查期导致的。
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
之前笔者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
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
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
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是由于违反强制规定。
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
如:29类辣翻天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显著性。
30类下火商标也是这种原因。
33类苁蓉商标被驳回,理由是通用名称。
11类曾有人注册“成吉思汗”在马桶上,被撤销了,认为是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法律客观:如果商标被驳回,商标总局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首先应当看驳回的理由是什么,再考虑是否做驳回复审。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
那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几乎为0。
如果在先申请人确实系抢注,那也应当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异议或争议处理,才有必要做驳回复审。
所以对于这种原因被驳回的商标,不建议再做驳回复审。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违反某强制性规定。
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由于商标审查员很多,商标规则也有其自的局限性,且审查员也有主观性,因此有的商标被驳回是有必要做驳回复审的。
在认定可以做驳回复审时,应当可以举出大量的类似案例。
如:被驳回的原因是由于具有显著性,那就应当将类似的商标在多个类别被批准的案例一一列出,将二者的共性与区别之处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