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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对以贷还息规定

亲,“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银监会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第1张

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银监会提出信贷七禁止规定一位业内人士称,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问题,此前也曾存在。

在2011年,银行信贷规模变得越来越紧俏之后,银行议价能力迅速提升,为了获得贷款,即使有的银行要求明显不合理,企业也只好答应银行的条件。

例如,在负债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存贷挂钩的操作开始增多。

有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有的甚至规定“存一贷一或存一贷二”。

在2月7日银监会召开的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甚至举例称,某银行苏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000万元时,要求将其中500万元转作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

“再如某银行深圳分行明确要求客户要将贷款金额的45%存为定期存款。

”而为了做大中间业务,有的银行更是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例如,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

“从去年三季报来看,绝大多数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利润增速远高于全行利润增速。

”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在相当程度上,这些中间业务是由信贷业务派生的。

也就是说,从信贷的盘子里切一块利润给中间业务。

银监会对以贷还息规定亲,“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亲, 是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规定,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贷款就是还利息的行为违法吗利息到期了,就又贷一笔款专门还利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亲。

有规定吗?这种情况可以不同意继续贷款的呀亲,这个就是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银监会提出信贷七禁止规定 一位业内人士称,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问题,此前也曾存在。

” 而为了做大中间业务,有的银行更是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已经贷了,现在正查呢如果贷款中有问题可以直接拨打银监会电话银监会客服电话010-66279113联系电话12378投诉电话。

贷款借新还旧规定

法律主观: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虽然“以贷还贷”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风险,但该做法有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之嫌,容易被保证人以贷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为由作免责的抗辩。

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如果为了资产重组而必须办理“以贷还贷”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转据前后为同一个保证人的,银行在签订借款借据时,应在借款用途直接填写“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二是对转据时,存在欠息的企业,只对该笔贷款本金进行转据的,所欠利息要彻底清算收回。

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出处,就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对转据前后,更换担保人的,银行要明确告知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出具“我单位愿为××单位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证明,并就协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借款合同书一并入档;四是对转据前后借款主体变更的,银行应当就借款主体前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作详细纪要,以备将来查法律客观: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

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

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

以新贷还旧贷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

1、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相同,无论保证人是否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贷还旧贷”,新贷保证人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实质上并未加重保证人责任。

2、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不同;

3、新贷有保证人、旧贷没有保证人。

这两种情形,除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贷还旧贷”,新贷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上述知情人士还称,有的银行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会上称,信贷是银行传统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循相关业务流程,独立组织信贷经营,贷款定价必须严格执行信贷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银监会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

借新还旧贷款条件新政策

银监会规定的贷款借新还旧四个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按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办理借新还旧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银行借新还旧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利息要结清,二是还款能力好,三是资金用途是用于周转,四是要办理抵押手续。

条件一:利息结清 有些贷款可能没办法偿还,于是再向银行申请新贷款,但前提条件要满足利息是偿还的,也就是说,本金是可以再申请新贷款用来偿还,但是利息必须结清。

条件二: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良好 不管是哪类贷款,重要的考核因素就是看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同样,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也要看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条件三: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周转 银行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定的,用于投资用途是无法申请到贷款的。

条件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需要办理的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