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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成渝经济法院吗

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成渝经济法院吗,第1张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庆市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重庆市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重庆市直辖市,拥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可以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共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哪几家

重庆市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重庆市直辖市,拥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可以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法院的管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

人民法院一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权限。

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种类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管辖分为哪几种

1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种类有非常多中,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其实我们还要了解这些民事纠纷的相关内容,要知道民事纠纷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管辖分类虽说有比较多中,但这些民事诉讼的种类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