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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律师催收工程欠款怎么选

工程欠款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2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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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程序如: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

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2、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提交相应的材料;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工程欠款怎么起诉1、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程序如:(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

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2)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提交相应的材料;(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工程欠款纠纷证据有哪些工程欠款纠纷证据如下: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

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

此外,施工方被拖欠建筑工程款的,除了是可以起诉发包人外,还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一并起诉索偿,被告人越多,就越有可能追回欠款。

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该的处理方法: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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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请第三人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

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支付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

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

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施工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分包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应当落实专人,督促、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工人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