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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不好买车挂公司户安全吗

那不是分期贷款买车,这是融资租赁,汽车分期是不需要担保的,会去车管所报抵押,银行和汽车金融都喜欢的,你征信不好,也得看不好到什么程度,只要不是黑户或者太离谱,就没啥问题。

征信不好买车挂公司户安全吗,第1张

小心是4s店在给你下套子,做的是融资...。

个人车辆挂到公司名下的利与弊

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通常公司会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那么到底挂公司名下好不好呢?从法律角度上讲,私人买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利弊为:1、个人购买,公司可享受租赁费用、折旧费用和用车费用的减税好处,个人每个月有20000元的租金收入,但个人要承担25%的税收费用。

2、公司购买,可享受折旧费用、用车费用的减税好处,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整体来说,相同点是付出200000元购车,折旧费用和用车费用相同。

3、公司购买,汽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便于管理,而且可以抵消公司部分费用。

4、公司购买,汽车假如出现事故,由公司负责,个人不会牵扯被告。

5、公司购买,个人名下无车辆,可以申请各种低保。

可以说是有好也有坏吧。

好处是车出了什么问题,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该单位允许,发生的费用也是由该单位承担,比如保险什么的。

不好的就是这车在法律上说就不是个人的了。

而且如果比如该单位因为什么事被强制执行了,这车可能就归别人了。

同样比如单位拿他抵押什么的。

主要是从会计方面考虑是挂在公司名下好 。

这个对于公司见面赋税是有好处的。

但是就是怕万一的事。

毕竟公司是法人财产,你自己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如果公司一定在经营上不太好,这车可能因为这事而变化了。

虽然是自己的公司,但是因为法人制度的存在,保护了你的个人财产 。

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公司经济出现问题,如果车为登记个人,那么就和 这车没有关系 如果是公司的,那么车可能就没有了 但是如果登记在公司可以冲很多成本,这样税就会少 所以这事很有利弊的 登在哪好,这事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

至于如何挂名,我也简单说一下吧。

个人一方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单位一方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办理时带上公章和经办人介绍信,限购地区加上购车指标)。

车辆手续包括: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来历证明(没过过户的要原车发票,过过户的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简称“过户票”)、交强险保单。

要求保证车辆无违章、无抵押、无涉案、年间有效期内、车辆外观与行驶证保持一致性。

希望我的能够帮到你!。

我在汽车租赁公司贷款买车,车是公司名下,如果我还不起贷款怎么样

如果还不起贷款,就是逾期,是要赔违约金的,要么全款加利息一块付清,要么车子给拖走,要么就是按照折旧率,车子卖给他们,赔个差价。

车载别人名下,算报警也没有用。

像这种就是以租代售的方式,车是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只要会全部还清以后,车才会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种方式比自己去按揭,买车会付出不少的代价。

以租代售购车注意事项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以租代购既不是卖车,不同于短租车辆,也不同于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汽车厂商金融公司贷款、第三方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等等)。

以租代购是以租赁为方式,实现汽车金融目的的一种业务形式。

不可以的。

征信不好会影响买车按揭贷款的,如果是公司征信不好,更加影响按揭。

除非是全额购买,就不影响买车了。

汽车挂靠公司合法吗

车辆挂靠公司合法。

挂靠车辆是指为了交通营运的特殊需要,将购买的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请问公司车辆挂靠是不是真的

车辆挂靠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如果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