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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服务站管理制度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怎么提及电子签名的?

《条例》指出,北京市要“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并多次提及区块链、电子化、大数据、信息共享等关键词,点明了其降本提效、规范便利、有助于信息化共享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

作为首都,此举示范意义不言而喻。

普惠金融服务站管理制度,第1张

以下为相关内容摘选。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有利于大数据管理及信息共享,同理,企业使用电子签名类应用,同样有助于沉淀数字资产,对内有利于数据分析,对外有利于便捷共享。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是怎样点名“电子签名”的?

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子电子合同平台,我平台电子合同及“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均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据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法大大电子合同效力已获得全国近70家法院认可。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农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将金融普及到农村所有群体,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

《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农村”二字,意味着十三五期间发展的普惠金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

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

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

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二、如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

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如何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信誉程度高,金融风险小,贷款损失率低,小额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国际行动援助的一项调查显示,小额贷款被许多银行看作是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一种手段。

因此,要打破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的认识误区,通过制定恰当的定价策略,实现规模经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保持适当的盈利性,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服务中来。

要发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机构的各自比较优势,通过提供多样性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地区不同的金融需求,并将这些分散的零售金融机构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

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新模式、新方法,直接和间接地引导各类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延伸到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帮助农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三是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农户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同时,可以依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清算和支付结算功能,将农民的存款和消费记录等现金存量和流量数据纳入农村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的信用评级系统,作为辅助手段,扩大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更加真实地反映农民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与服务。

以助农取款为基础,开办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余缺调剂以及反假宣传、反假监测和通信联络代理项目,为偏远农村群众使用现金、兑换零钱、兑换残损人民币提供便利,同时扩大金融宣传,打击制贩假币等犯罪行为。

五是开辟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的新通道。

积极开展金融消费维权宣传,协助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消费投诉,按类别指导农民的金融消费投诉维权,解决农民投诉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六是构建农村经济金融动态监测网络。

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搜集和反馈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农村覆盖面广、情况真实可靠、信息反馈快速的监测网络。

七是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

普惠金融体系向贫困和偏远地区深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金融知识普及、农民金融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

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可以使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逐渐认识并接受各类现代金融服务,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发展成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升级,以此弥补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将中央提出的“发展金融普惠体系”落到实处。

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增强金融体系服务所有人群的能力。( )

【答案】:错解析: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增强金融体系服务于弱势群体的能力。

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

国内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原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

为了开展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推广活动,他们决定利用这个概念进行宣传。

白澄宇提出用“普惠金融体系”作为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的中文翻译。

也有人提出用“包容”等名词,但经过考虑,觉得其他词汇不能表达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最后还是用“普惠”这个概念,就是要让所有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务。

2004年11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主页开通,首页的标题就醒目地写下了网络的宗旨:“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在11月9日召开的网络成立大会上,我们再次提出这个概念,并写进了网络的倡议书。

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瑾璞副局长于2006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这个概念。

从2005年开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商务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人民银行、国家开发行、哈尔滨银行、包商银行合作,开展了“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项目。

人民银行项目内容为普惠金融政策研究。

焦瑾璞先生为项目主任。

与焦瑾璞先生合作,翻译出版了联合国《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吴晓灵女士为该书的中译本作序。

2012年6月19日,原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在墨西哥举办的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普惠金融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 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

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第三部分第12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公司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