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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保障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主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商务、环保、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教育、机关事务管理、国土、规划、农业、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县(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定期修订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