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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程序,第1张

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本人申请;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

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第四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受处分党员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2),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署实名举报。

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接到举报时,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备案。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

特殊情况可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

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