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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第1张

(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关键词: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规定首先,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先行已经占有动产,常见的主要有基于租赁合同、寄托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动产,其后受让人又与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协议等情形。

无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可以适用简易交付。

其次,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是物权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先行占有的后果,即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最后,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的信赖而与占有人即让与人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简易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让与人必须在善意取得人取得占有之前,曾一度为占有人,如果让与人在让与之前不曾占有过标的物,则受让人不得以简易交付的方法和善意取得的理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