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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

法律分析: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第1张

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区别: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

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

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

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

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

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美国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