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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

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怎么写?,第1张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

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三是调解结果。

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2、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

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

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

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