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宝拓网>理财知识>2007年9月1日,大一新生甲借给同学乙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 就要求乙

2007年9月1日,大一新生甲借给同学乙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 就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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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大一新生甲借给同学乙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 就要求乙,第1张

1、诉讼时效自2011年7月起算。

甲与乙的借款合同是初期为无履行期限的合同,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钱时,诉讼时效起算,到2010年9月5日,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1年6月毕业前夕,甲乙重新达成协议,确认了乙方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个月履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甲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