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大一新生甲借给同学乙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 就要求乙
更新时间:2023-07-26 01:27:09
请表述清楚问题。
这是你想要的答案吧。
1、诉讼时效自2011年7月起算。
甲与乙的借款合同是初期为无履行期限的合同,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钱时,诉讼时效起算,到2010年9月5日,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1年6月毕业前夕,甲乙重新达成协议,确认了乙方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个月履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甲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