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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

乙借甲的自行车,谎称丢失,甲叫乙返还自行车,请问是物权问题还是债权问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第1张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你那情况属于物权。

2007年9月1日,大一新生甲借给同学乙2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 就要求乙

请表述清楚问题。

这是你想要的答案吧。

1、诉讼时效自2011年7月起算。

甲与乙的借款合同是初期为无履行期限的合同,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钱时,诉讼时效起算,到2010年9月5日,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11年6月毕业前夕,甲乙重新达成协议,确认了乙方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个月履行期限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甲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大学生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大学生乙5000元 立字据约定 2012年5月1日还款 甲在20

未过诉讼时效。

因为2012年5月8日第一次找乙索要借款,诉讼时效产生中断,从2012年5月8日起重新计算两年,应该到2014年5月9日。

!亲,要看甲是否是担保人,或在借款合同中有无约定甲在丙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出面叫乙借钱给丙,丙后面不还钱,甲要负责任么?!亲,要看甲是否是担保人,或在借款合同中有无约定甲在丙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如果以上都没有,甲不要负责任。

甲借钱给乙,乙又借给丙,为什么乙不能让丙还钱给甲?

这情况若是拿到钱了也就算了,而恰好是没拿到钱……其实这种情况就像是乙给甲开了张支票,后来发现支票无法兑现了,那当然还是应该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