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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催收一个保证人

多个担保人先执行谁的

多个担保人会同时执行。

法院可以只执行多个连带担保人中一个人,也可以按比例执行。

法院可以执行任一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同时执行多人,同时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催收一个保证人,第1张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的需要,可以向银行调查当事人开户情况,而银行有协助法院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所以,法院可以只执行多个连带担保人中一个人,也可以按比例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被同时起诉,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其中一人吗

两个担保人被同时起诉,法院可以只执行多个连带担保人中一个人,也可以按比例执行。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起诉必须是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有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单位。

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向债务担保人催收未向主债务人催收主债权是否有效

对主债务无效。

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则主债权丧失胜诉权,如果担保时效仍有效,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毫无法律意义。

对债权人的催收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有影响吗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权的,对担保人无效,债权人要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对担保人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的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

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

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

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

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

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保证期届满后,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即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期间。

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以催债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债,原则上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不产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外是,在该催债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一个保证合同的新要约,保证人在催债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足以构成一个承诺时,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通常予以支持。

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林居忠诉潘光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8日第6版 2.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进行催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应向债务人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在该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商事类案裁判精要》(上),牟乃桂、左明强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3.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陆某诉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证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既不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也不构成对原保证关系的确认,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年2月13日 4.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经要约承诺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9-02 5.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马某诉陈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但并未表明身份,并不能认定其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2021)晋民申1733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9-10 6.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且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车某与、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案号:(2020)甘民申27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1-04 司法观点 1.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解释上,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所承担的是保证债务,就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实施特定的行为,确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如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应无争议。

但对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是否也应当视为重新确认原保证债务? 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产生的法律后果,尚不能一概而论,而须结合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1)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后果不同。

法释〔1999〕7号符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的基本法理。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使债务人取得时效经过抗辩权,并不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可以视为放弃时效经过抗辩权。

因该弃权行为使得主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得以恢复,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但是,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仅具有证明保证人收到该催款通知书的作用,不同于主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不足以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认定保证人继续或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要求保证人以“明示方式”愿意承担,而不能“推定愿意”或者“默示愿意”。

即使主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放弃时效经过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主张主债务时效经过抗辩权。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此时,保证人系基于其独立地位行使该抗辩权,而非代主债务人行使。

因此,在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非有担保人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并不当然产生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亦不产生针对原债务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延续。

保证人仅是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该通知书的内容中并不包含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的,不能认定构成了新的保证合同。

(3)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法律上有关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可以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首先,催款通知书须有明确的保证要约。

具体必须符合:一是催款通知书要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二是必须是请求保证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即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必须能够明确认定不是请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

如催款通知书中载明:“我单位为上述贷款的保证人,自愿承担新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催收通知送达签收后两年”,或保证人明确表示其对“债权转移不持任何异议”,“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其次,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构成承诺。

保证人单纯的签字通常不能认定保证人即为构成承诺。

在保证人有表明同意或者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责任要求时,才构成承诺。

但催款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写明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视为接受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内容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收款或督促主债务人还款,并不表明保证人放弃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的抗辩。

(摘自高圣平:《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44~246页。

) 2.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期间届满要产生此种效果,其前提是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需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法律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偿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方式。

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时在6个月内不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由于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以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出请求,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责任将发生消灭。

保证期间届满后,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

在此情形下,尽管主债务依然存在,但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的届满会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不仅仅只是导致抗辩权的产生;而时效届满的后果仅仅是义务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无论是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经过都发生保证责任消灭的后果。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041~1042页。

)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保证期间债权人向担保人发短信视为主张权利?

亲亲,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担保人发短信可能被视为主张权力,但是否能被视为有效主张权利,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涉及担保责任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因此如果债权人需要主张权利,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债权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来确定主张的内容和证明要求。

如果债权人向担保人发短信主张权利,需要看短信的内容和证明能力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法律解释上的歧义等问题。

在法律程序中,债权人如果需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通常会采取一些更为正式的方式,例如书面信函、法律告知信、起诉、仲裁等途径,以证实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义务,加强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因此,规定,法律文书具有证明能力,如果债权人需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通常需要采用符合规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手段,增强证明力和实力,使主张的合法性得到更好的证实和支持。

保证期间债权人向担保人发短信视为主张权利?亲亲,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担保人发短信可能被视为主张权力,但是否能被视为有效主张权利,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两个担保人,一个担保人履行了全部,是否可以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两个担保人,一个担保人履行了全部,是否可以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可以的,亲。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者以上担保人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务人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讨债务后,承担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

一个人能否同时为俩个人做担保人

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两项贷款的担保人,前提条件是担保人的条件必须符合,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第一,与本案无牵连。

与本案无牵连,是指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担保人既不能是同一治安案件的当事人,也不能是该治安案件的证人,否则,由于其本身与该治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担保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即担保人在为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承担担保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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