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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什么起开始实施

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关于个人征信,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的重要性,甚至将它当做儿戏。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第1张

但据了解,在目前庞大的贷款人群中,信用贷款者居多,而个人征信在这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个人征信出现了问题,在申请信用贷款的时候是肯定会被拒的。

因为信用贷款,顾名思义就是凭借借款者的个人信用来获得贷款的,如果信用有问题,放款机构会觉得这类人还款意愿不强,贷款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就较大,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合格的小贷公司都不会把钱借给这样的人的。

另外,个人征信除了会对信用贷款的申办有一定影响之外,办理房贷也是与个人征信的好坏挂钩的。

一般在申请房贷的时候,银行首先就会查看借款者的征信报告,如果之前有过逾期情况并且情节严重(严重的标准就是近两年内连续逾期超过3次或者是累计逾期超过6次)的话,房贷也是很难的。

不过,如果借款者之前逾期次数少、金额小的话,申办房贷还是有希望的,不过可能贷款利率会比一般人高一些,额度上也会有所下降。

个人征信怎么消除?1.电话咨询、说明原因:对于普通的银行信用卡不良记录,如果是信用卡还款等问题产生的银行不良记录,可立即向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情节轻微的只需说明并非恶意,一般可以帮助消除记录。

2.5年后自动消除: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是无法消除的。

新实施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良信息最多保存5年,超过5年的将删除。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什么起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

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

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

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

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

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征信业管理条例

亲,,。

为您做出如下:征信业管理条例如下(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四)与征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征信业管理条例亲,,。

亲。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一、银行征信怎么查: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中心进行查询;2、前往银行柜台进行查询办理;3、使用专业版网银进行查询;4、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查询。

二、征信会有什么影响:1、信用出问题,以后不能再办理其他信贷业务;2、如果是欠贷款不还款出现的信用问题,可能会被银行起诉到法院,严重的可能会坐牢;3、银行在贷款、审批信用卡前,都会查一查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这是少不了的步骤,而且每次的查询记录,都会储存在信用报告里,保留两年的时间。

包括谁查的、什么时候查的、因为什么查的。

法律依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2013年1月2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 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2年征信更新的规则

下面我给大师说一下改变最重要的八项一、旧版征信:夫妻双方配合还款,男方主贷,女方征信不表现欠债新版征信:夫妻双方作为配合告贷人,两方征信均表现欠债。

今后夫妻配合借贷,不再只由主贷人背负欠债了,两小我的征信均会表现,进一步堵死了假仳离真买房这条路。

二、旧版征信:保存近二年的征信记录情况。

新版征信:不良信息(如过期、呆账等)停止之日起保存5年,且记录更详实(即使销户也有)。

之前的小我征信报告,展现的是近两年的还款记录和五年的过期记录,而新版小我征信报告会展现近五年的还款记录,过期呆账等的记录也会加倍的详实,还会增加大额存款分期时候与分期金额的展现,以及配合告贷、循环存款授信协议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

三、旧版征信:车位存款、装修存款等本色为大额信誉卡分期,征信仅表现信誉卡,不表现分期金额,不算欠债。

新版征信:表现分期时候和分期金额,都算欠债,加倍细化。

四、旧版征信:小我信息记录较少,完整度差。

新版征信:完整展现学历信息、失业情况、电子邮箱信息、通讯地址、户籍地址、一切小我手机号。

配头信息较完整,如:包括姓名,证件范例、证件号码、工作单元和联系电话,小我近几年详实的居住信息都记录在册。

五、旧版征信:只能以身份证查询,收录本人名下比来一次营业系统上报的一个手机号。

新版征信:增加了护照、军官证等有用证件信息查询,收录本人名下比来5次营业系统上报的手机号和信息更新日期。

万万别感觉这点没什么,这意味着。

名动手机号码的更换频次也会成为存款考核的重要根据六、旧版征信:征信更新时候长达一个月或更久。

新版征信:要求各机构在收集时点T+1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征信更新加倍实时(即当日收集,下一日报送)。

征信的更新时候会更实时,查询也会更方便,一代征信更新时候都比力缓慢啊,长达一个月甚至更久。

二代征信系统则是当天收集,第二天就能报送。

七、旧版征信:征信记录少许信息,比如房贷、银行卡等。

新版征信:除借贷信息之外,电信、自来水营业缴费、欠税、民事判决、强迫履行、行政处罚、低保救济、职业资历、行政嘉奖等信息都被记录。

(征信报告上面已经预留了格式)除了借贷信息之外,还将归入电信自来水营业缴费、欠税、民事判决、强迫履行、行政惩罚、低保救济、职业资历或行政嘉奖等等信息,从多方面堵住了投机取巧的缝隙八、旧版征信:为他人供给包管不会上征信报告。

新版征信:为他人包管初次上征信。

征信管理办法2022

央行表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要求,我行于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278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边界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将“信用信息”定义修改为“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二、建议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保持一致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合作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信息使用者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信用评价类产品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其个人征信业务进行合规审计,以及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要求等。

三、建议增加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益保护措施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增加“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内容。

四、建议允许合理企业信用信息跨境传输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明确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五、建议简化监督检查内容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将监督检查事项简化为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征信系统安全情况等内容。

六、建议针对现有业务设置一定过渡期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明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七、建议发放个人征信有限牌照、专项牌照采纳情况:未予采纳。

个人征信有限牌照、专项牌照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没有上位法依据。

八、建议将有关机构纳入征信监管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办法》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以下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骗、胁迫、诱导;(二)向信息主体收费;(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