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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高利贷的月利率

国家规定多少算是高利贷

法律分析: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

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

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什么算高利贷的月利率,第1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国家规定高利贷利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贷款年利率超过36%,则会被判定为高利贷并且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甚至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也可以追回。

除此之外,高利贷还包含很多其他的利息:1. 砍头息,借款10万元只能拿到9万元,但是还款的时候本金和利息都按照10万元计算;2. 利滚利,如到期未还利息直接翻倍,并且累积到下一个月周而复始。

所以说高利贷的可怕之处并不仅仅是明面上的36%利率,其隐藏的诸多风险才是造成家庭悲剧的罪魁祸首,因此大家一定要远离高利贷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高利贷怎么定义

法律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如何界定高利贷

要判断贷款是否为高利贷,主要看的是贷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网络借款的年化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浮动利率LPR的四倍。

而一旦贷款达到了高利贷的标准,那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外的费用,可以选择不还。

若已经支付了超出合理范围外的费用,还可以向贷款机构/平台申请退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家还需要注意,有的贷款可能利息收取合规,但却会额外收取诸如管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最终依然导致的还款负担很重。

而对于此种情况,其实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银监会或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举报。

而平时借贷也应当“擦亮眼睛”,最好选择去经银监会批准成立、持有金融牌照的正规消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要随意去不知名的小贷公司借贷,不然很容易会碰上高利贷或者诈骗分子。

扩展资料:什么是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认定为高利贷。

以借1万元借2年为例,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为4、75%,贷款利息为:10000*2*4.75%=950元。

同样的情况下,高利贷的利率是4.75%的4倍以上,4.75%*4=19%,以20%为例,贷款利息为:10000*2*20%=4000元,相比之下高利贷的利息非常高。

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国家对于贷款年利率超过36%的,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利息高于36%,就算高利贷。

对以后注意这里所说的36%是年利率。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日利率,应当换算成年利率再比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如果贷款年利率超过36%,则会被判定为高利贷并且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甚至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也可以追回。

多少的利息算是高利贷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是合法的;超出的,则属于高利贷。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高利贷贷款利率差划分为相应百分比的,超过则算高利贷,不超过法定比例则视为合法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我国,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