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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破产后法人有什么后果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破产后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民事债务,所以公司破产对法人代表的影响是比较少的,但法人代表人如果没有如实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第1张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后对法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人有可能会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其次就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

当下的整体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特别是很多中小型企业的抗压能力也比较薄弱,但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破产法人承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破产法人得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宣布破产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企业倒闭,法定代表人在一般情形下不需要担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法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法定代表人出现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人代表可能会被拘留、法人犯罪的,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分等;2、法定代表人是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对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