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管辖
更新时间:2023-07-26 12:22:31
法律主观: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审理国内 经济纠纷案件 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措施 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管辖 。
这里排除了 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