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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级别划分高低

检察院一共有四级。

检察院级别划分高低,第1张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