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26 11:01:36
法律分析:刑事拘传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
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
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