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宝拓网>财经问答>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

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第1张

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

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三)、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支付价款为代价。

因此,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这是前述协作履行原则的体现之一。

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检验即检查与验收。

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

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

同样,买受人除负担前述义务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和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