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查户籍资料协调函 -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3-07-26 10:27:33
法律分析:去公安局能查个人户籍档案,但只能查看自己的户籍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标题。
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可以写成XX单位关于XX等人员信息的调查函。
2、主送机关。
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