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原因怎么选
更新时间:2023-07-26 01:46:33
虚拟货币。
一、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二、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三、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四、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五、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六、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业内人士认为,举报原因第一条“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第二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两项,会使得币圈“代投业务死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