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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秘[1993]58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及陈设布置。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建管、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室内装饰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独立核算。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任务。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等(具体的资质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申报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报批。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件;  (二)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学历证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或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等,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承接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场所的室内装饰还须持《消防安全审批意见书》,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验证、登记和领取《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与资质等级不符的室内装饰工程。

丁级以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装饰工程总造价的50%。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依照规定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外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到我市承包、分包装饰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应持当地市(地)以上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来肥施工手续,并按装饰工程总造价的20%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相资质等级条件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更不能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或哄抬造价。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工程竣工后,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