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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电话录音有用吗

信用卡逾期第三方催收在联系到本人的前提下联系到我的亲属进行催收是否违规?

信用卡逾期第三方催收再联系到本人的前提下,联系到本人亲属进行催收的行为属于违规的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催收电话录音有用吗,第1张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扩展资料:判断催收是否合法合规:

1、催收只能在8:00-20:00,超出时间范围属于违规催收。

2、催收方采用任何手段曝光你的个人欠款信息属于违规操作。

3、每天拨打三个以上有效催收电话属于违规催收。

4、假冒公安机关或律师等国家行政人员进行催收、对你进行恐吓属于违规催收5、催收人员诱导欠款人去其他平台贷款来偿还欠款的行为属于违规催收。

6、催收人用围堵或叫喊的方式在欠款人家中或工作单位闹事属于违规催收。

7、催收人员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你的通信录名单进行拨打以短信方式骚扰的行为属于违规催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说信用卡有催收人员上门来是真的吗?

不论是信用卡 还是网贷逾期,催收肯定会随之而来,银行或网贷平台都会根据逾期时间长短、欠款金额等等情况,做出评估,从而决定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催收,常见催收手段比如: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

电话催收的录音作为证据是否有效

电话催收的录音作为证据有效。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为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催款录音证据

录音作为证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较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3、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因此,录音证据往往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电话催收有录音可以起诉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电话录音也是民法中规定的证据之一,如果电话录音有证据借贷关系成立,当事人就可以凭借电话录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要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