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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利息的法条

民间借贷合法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4倍;一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各方需要明确的一致利益。

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关于利息的法条,第1张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息放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计息。

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4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

但是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或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2、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欠款利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利息的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关于利息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关于利息的规定的是对于借款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会予以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以支付。

且借款的利息不可以提前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是需要赔偿损失的。

具体的损失标准参照同期银行的借贷利息计算。

那么,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法条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什么法律依据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法律依据有如下几点: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有哪些?

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工程款利息法律依据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利息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