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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的征信权利

据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作为数据主体的自然人拥有四个方面权利: 一是知情权。

个人有权知道个人征信系统中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人民银行当地征信部门去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目前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是免费的。

二是异议权。

公民享有的征信权利,第1张

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来,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程序进行处理。

三是纠错权。

如果经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四是司法救济权。

如果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而且在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也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首先是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

个人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时,应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其次是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

如果本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是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

系统中的信息全不全,准不准,只有本人自己最清楚,个人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

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采集的信息都是个人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款余额等并不采集,所以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在数据使用方面,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管理条例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法律主观:一、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发展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国家设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库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监督管理,其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截至2012年底,该库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自然人的有关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法律客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日期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去银行查询没有个人征信记录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这两种原因:

1.个人征信系统中没有此人的征信记录证明。

2.此人没有贷款历史,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贷记卡等,包括全国所有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

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接触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因而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也扩展到直销和零售等领域。

资料拓展:以个人征信系统负责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的概括:个人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

这种银行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

具体来说,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

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

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

征信记录怎么才能消除

目前上征信了是没办法直接进行消除的。

但按照规定,我国目前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是只保存5年的,超过5年的逾期记录将会自动消除。

也就是说,过了5年央行就会自己把记录清除,就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消除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5年的期限是从实际还款日开始的。

所以及时将欠款还清,同时在这5年内同时保持良。

消费者信用的概述。

消费者信用是指消费者以对未来偿付的承诺为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关系。

事实上,消费者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工具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

二战以后,科技突飞猛进,生产力大幅提高。

为了推销商品,商人设计出许多创新推销方式,诸如分期付款、赊购证、信用卡等。

消费者信用的出现扩大了市场的规模并使消费者可以提前享受到所要的东西。

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消费已不再仅仅作为生产的“附庸”,而是日益独立开来,发挥着启动经济、稳定社会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消费信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个人征信能不能消除

可以消除的。

个人信用记录是能删除的,但是需要时间。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个人征信能不能消除个人征信是能消除的。

能,个人征信逾期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5年后征信系统会清除数据,另外,个人逾期记录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滚动记录近2年的数据,如果逾期后有新的数据产生,那么,2年后逾期记录会被新的记录覆盖,将不再影响个人信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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