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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应对

物业催费的律师函可以不理吗

法律分析:收到催款律师函的,应该积极对待和处理:如果实际不欠款或欠款数额不对的,应该及时向出具律师函的律师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供律师进行查实。

如果对律师函置之不理的,对方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到时你可能会产生法院诉讼费、欠款利息的损失,并且有可能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应对,第1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并不会有什么后果。

它只是告知你对方的态度、诉求等。

可以私下解决。

你应积极应对,和对方协商解决。

如你置之不理,对方可能采取下一步行动(起诉)。

如对方已起诉,也可协商解决的。

关键是你要积极应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对自己有帮助。

律师函是表明你的纠纷对方已经对你们之间的事情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

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

如果你认为你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

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

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

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当事人或者律师向对方刺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

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你将承受律师函上所述风险,也不排除当事人言归于好的可能嘛,何况是非自有法院公断!所以大可不必因为律师函而自乱阵脚、轻举妄动。

你可以保持沉默并跟踪事态进展,也可以聘请律师商量对策,或者反过来向对方发送一份针锋相对的律师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收到物业催款律师函怎么处理

应该缴纳物业费。

收到律师函,说明小区物业已经在着手准备起诉,再不付款,将被起诉。

收到律师函,可以主动和小区物业联系,交清物业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身利益,但物业费都是需要交清的、不是补缴2年就可以了,之前所有的物业费都要缴纳。

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物业公司只要一直在追讨,这个时效就是自最后一次追讨后计算物业公司擅自建收费停车场的行为已经违法,不仅是违约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物业公司发的律师函要处理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正式的律师函的话,先看一下律师函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如果不符合的话,其实不用太放在心上,如果符合事实,那么律师函也许是对方督促尽快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如果置之不理的话,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导致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发律师函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物业公司发律师函催物业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补齐欠缴的物业费。

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无法享受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并承担滞纳违约金。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