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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法律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但必须证明真实性。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微信聊天记录法律证据,第1张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证人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聊天记录的话在法律上属于间接证据,为直接证据做佐证的。

如果单单仅有聊天记录的话,不能够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前后衔接,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微信是实名制使用,如果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留下了对于自己有用的证据,那么可以截屏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己的微信记录千万不要删除,要保留原纪录随时提供给法官以及被告方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法院起诉的证据吗?

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证明效力较弱,如果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事实情况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算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只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是证据。

因为证据就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一般归类于法定证据当中的书证或者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以上是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微信聊天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