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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检察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是:010-68650468、010-65252000,后一个号码同时也是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是:cyjb@spp.gov.cn。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官网,第1张

自8月1日起,凡群众举报属实或上级检查发现有超期羁押问题的,当事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向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对举报发现的瞒报、漏报和新出现的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的邮箱

申诉书申诉人:胡道才,男,62岁,汉族,中师。

现住重庆丰都县平中路三支路14号2-1。

邮箱:fdxhdc@163.com请求事项: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法刑监字第35号。

最高院称:“转重庆高院解决”,但自今无果。

理由是:“中三院”不尊重事实,对事发当初的历史记载和组织上的澄清文件不过问,草率地下发【驳回通知书】。

维持原判。

我不服。

原因是:我多次举报贪官孙元方以权谋私。

所以,贪官蓄谋报复。

2004年11月19日周末放假,孙元方、熊素华(孙元方之妻)从亲戚家请来谭雄杰(女,精神病人)和我4人住校。

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没穿外衣就下床开门看天色,在下雨。

就回到厨房煮饭时,听见室内有脚步声,我从厨房出来一看,是孙元方请的客坐在我的床上。

由于不知道她的姓名,说了几句就追了出去。

当时孙元方还在隔壁屋里叹气,我看事不妙,又怕刚才谭雄杰非法入室一幕重影。

所以我吃了早饭后,一步一滑地离开了学校,到镇上余兴龙的家住。

过了两天,师生们都到校上课,在本校工会室里。

我和熊素华大吵一架。

熊素华抛出大话:“占倒你这回没有摸谭雄杰一指拇,要是摸一指拇,非把你的稀饭钵钵撬掉不可”。

【有历史证据,现场第一证人工会主席熊文昌的证言】2004年11月23日,由于我没有摸谭雄杰一指拇。

孙元方、熊素华、谭雄杰三人又合伙起草文件,向教育部门诬告我“诱奸未遂”盖上学校的公章,送到龙河教管中心。

(有纸质文件)教管中心接到文件后,于2004年11月24日,由管治安的陈明生和教导主任马小米进行调查。

(有调查记录)结果否定。

事实澄清后。

孙元方看事不妙,就窜通公安干警孙智,孙元方的亲朋,孙智立即出马把我先抓起来关在龙河派出所,晚上没吃饭,我要求家里的人给我送点饭和一件衣服。

但孙智不准。

要我老实交代后才行。

晚上10点钟,开始审讯,高压和威胁,加上饥寒,我周身发抖。

接受他们的酷讯,夜很深了,还是冻着饿着接受审讯。

通晚不准我睡觉。

最后要我在笔录上签字,我没戴眼镜,看不清字,就写上“同意记录”。

孙智说:“不行,要写上【看后与我讲的相符】”,以后都是这样写。

天亮了,就把我押上装满货物的警车上,送到丰都县刑警大队,还是冻着饿着的我,继续接受轮流审讯,现在是另外一批审讯警官,我不认识他们,白天坐着审,晚上就站着审,我又冻又饿站不稳,两次昏倒在地,都被他们用穿着皮鞋的脚踢,痛得我眼泪直往外流。

身上踢得青一块紫一块。

他们轮流审讯50小时左右。

到了2004年11月26日下午,孙智说:“今天晚上还要加码”,我很害怕。

我向孙智说:“请你放我出去,给你拿证据。

”孙智不准,借口说怕我跑了,并且说,如果你以后把澄清的证据拿了出来可以纠正。

这时,有一个人进来,有人叫他郎大队长,他对我说,你这才好点点事嘛,老实交代了还可以保工作。

我们可以向法院说“你老实。

”我这时的心开始动了。

为了不再受折磨,我说:“几顿没有吃饭,先给我吃点东西我就答应你们的要求。

”于是,孙智从商店买了一包方便面(西部快车)在泡的时候,把调料给扔了。

一碗无味的方便面被我一下吃了个精光。

然后就相信他们的话,便按照他们的提问要求,编造用手指插入阴道,(法医鉴定:处女膜完好无损)抚摸乳房的谎言来摆脱皮肉之苦。

他们作好记录要我签字,我签完字后,才通知家里的人。

郎大队长接着说,为了让法院相信你老实。

你把你刚才说的重新说一遍,坐端正一点,我们给你录个像,让法院相信你老实。

我信以为真。

于是我又按照他们的要求又把编造的谎言重说一面。

像录好了。

他们就把我押上警车,送到看守所,天以黑了,我被安排在19舍房。

第二天,19舍房警官孙元中提审时,我把挨打的伤给他看。

他看到这些伤后,就把我送到蒋警官(警察院派驻看守所的)那里去,向他讲了这些情况。

蒋警官说:你签字盖了手印没有办法,就看以后轻判。

就这样,孙元中把我又送回舍房,便给大家打招呼:“胡道才的脚痛,不要欺负他。

”于是,大家盘腿坐着学法;我只好坐着学法;课间跑步我只好在旁边看,因为脚痛。

在监狱里以有2个多月了,听说警察院来提审,我坐在锁紧的鉄凳子上,接受审问,我诉说我是教育部门把事情澄清了的。

还没等我说完,一个戴盘盘帽的就大叫一声说:“现在是你老实交代的时候,否则……。

”我几乎全身崩溃。

急忙答应:“摸的、摸的、”随后签字盖手印后又送我回19舍房。

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提审,我再也不敢说什么,信天由命,问什么就是什么,就按要求默认。

我签上“要求指纹鉴定”后,就送回19舍房。

2005年3月17日下午开庭了,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我不敢反对法官,害怕重判,任凭法官问什么?我都默认。

只有我的律师况万学,向法官提出3点辩护理由:

1、从情节上看,被告不是本案的肇事者。

是原告非法入室引发本案的。

请问法官,被告住宅还受法律保护吗?2、强制性不明显。

从整个案情看,没有一处有强制性。

请问法官:强制性在什么地方?3、智力低下是用什么标准进行比较的?当场法官哑口无言。

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最后判决“强制猥亵”是自愿认罪的,拘留6个月。

综上所诉:我已经把事发当初新的历史证据和组织上澄清事实的文件通过很多渠道才从教育档案室查出,向法院院申诉,但自今无果。

因为地方法官说:我把“证据提交晚了”。

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收集口供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之规定。

再次依法申诉,为平民声张正义。

维护法律尊严。

再不受理,我都快疯了,不要等我把事态扩大后才受理。

否则……此致送:最高人民警查院2013年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