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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违约金限额

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逾期违约金限额,第1张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金上限多少

法律分析: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如果当事人认为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法律分析: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但是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当事人受到的损失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中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的,最多不能超过损失金额的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依法作出裁决。

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法律主观: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权人 要求 债务人 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06年2月11日,原告吴某为买受人(乙方),被告某地产 公司 为出卖人(甲方),签订了《 重庆 市 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住宅 商品房 一套,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 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07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房。

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2日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在 商品房预售 合同纠纷 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数额在实际履行之前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

在诉讼时效起算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违约发生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各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请求权为继续性债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违约金条款性质上是从合同,附属于主合同,违约金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债务关系根据时间要素的影响分为一时性债务和继续性债务。

一时性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

继续性债务关系是指在存续期间从中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时间因素在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债务关系,但并不包括给付的总量自始确定的合同关系,例如分期交付的合同。

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随着时间的经过在 合同当事人 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时间因素具有重大意义,故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继续性债务关系。

其次,继续性债务具有可分性。

一时性债务和继续性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有所不同。

对于一时性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适用比较简单,自一时性债务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继续性债务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合同约定的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对独立的债务。

也就是说,给付从物质形态上进行量上的分割是可行的,债的关系就被切割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产生相应的各个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分别行使,每期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单独计算。

再次,持续增长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自各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时起算更符合立法目的。

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在继续性债权中,如果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计算,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苛刻,混淆了主契约请求权和次契约请求权的区分。

如果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计算,这种立场较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若待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计算,难免有突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算的法律规定之嫌。

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每一笔债务违约产生之日计算,既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又能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权利使 诉讼时效中断 ,弥补我国普通诉讼时效过短的缺憾。

开发商迟延办证产生的违约金按天计算,即每过一天即产生一天的违约金,每天产生的违约金数额都是固定的,为继续性债务。

且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给付本身具有可分性,如上文所分析,违约金的时效应当自每天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

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起诉,被告于2008年7月2日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履行了办证义务。

因此从原告起诉之日向前推两年,即在2008年6月10日及之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对2008年6月11日至2008年7月2日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是需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的,超过诉讼时效主张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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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付款逾期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 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1) 违约金 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根据《 民法典 》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